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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7 | 新约:卡拉OK版权费收取需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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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卡拉  版权  收费  过程  标准 

卡拉OK版权费收取需要“过程”

就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拒绝接受卡拉OK版权费标准一事,上海市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朱南昨天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称,在法律主体问题未解决之前,对于任何强行在上海地区上门开展收费的“不合法行为”,该协会将采取法律途径等多种不同方式坚决抵制。(11月22日东方早报)

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向著作权人缴纳版权费是卡拉OK经营者需尽的义务,这一点毫无疑问。事实上,朱南副秘书长所谓的“坚决抵制”也并非对此有所异议,他的表态有其特殊的诉求,那就是期待卡拉OK版权费收取的合法化、合理化。回顾卡拉OK版权费收取过程,这正是导致收费争议不断激化的根本原因。

在我看来,缓解这种争议需要“过程”,因为在现实的情形下,卡拉OK版权费收取本来就需要“过程”。首先,它需要一个主体确立的过程。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在没有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处于筹备阶段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尚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在卡拉OK版权费收取的过程中,需要等待收费主体的确立,而不能由政府部门过早的授权,并替其制定收费的标准。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难以服众。

其次,它需要一个共识达成的过程。著作权属于私权,其收费的标准可由拥有者和使用者双方进行协商,或者由双方的代表单位、机构进行制定。而按照哈贝马斯关于“意见一致”合理性的理论,意见一致是不能通过外部的影响就能达到的,意见一致必须由参与者同意接受。因此,在制定卡拉OK版权费收取标准时,需要一个达成共识的商谈、听证的过程,而不能由某一主体说了算。否则,标准的合理与否就会成为问题,难以成为一致意见。

此外,它还需要一个习惯养成的过程。对卡拉OK经营者来说,版权费的收取是个新的现象,他们需要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而对于去卡拉OK消费的顾客来说,如果他们感觉到版权费转嫁到了自己头上,他们也需要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因此,考虑到卡拉OK经营者的接受能力,考虑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收取版权费时也应该做到循序渐进,给予时间,慢慢培养经营者的产权意识,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而不能期待一步到位,立马以较高的标准要求所有的经营者,所有的顾客。

卡拉OK版权费需要收取,但其收取的种种考量却不能超越现有的情形和条件。只有经过一个主体确立的过程,收费才能“师出有名”,只有经过一个共识达成的过程,收费才能“意见一致”,只有经过一个习惯养成的过程,才能让收费的目的和意义深入人心。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6/11-22/8248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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